来自 刘国镔动态  刘国镔老师版权文章

股东矛盾4——如何解决股东分红矛盾--刘国镔动态股权

股东分红问题

 
案例:
高某和张某、顾某、薛某、赵某等3名自然人投资设立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高某实际投资900万元,张某实际投入资金40万元,其他三名股东各投资20万元。股东口头协议约定,高某占公司75%股份(按实际出资,应占90%),张某占10%的股份(按实际出资,应占4%),顾某、薛某和赵某各占5%的股份(按实际出资,三人各应占2%)。高某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张某任公司总经理,其他几个自然人股东分任公司部门经理。公司登记由代理机构完成。在公司登记的时候,所有投资按照股东们约定的股份比例,分别打入各自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内,公司注册登记完成后,统一划入了电力科技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出资比例和持股比例一致。

  第一年,公司有盈利,但并未分红。第二年年终分红时,高某要求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红。张某等4名股东不同意。高某召集股东会,强行通过了股东会决议,按照出资比例分红。2008年5月,张某等四人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按持股比例分红。随后,高某解除了张某等四人“一切职务”。张某等四人又对公司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补发加班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自此公司运作陷入混乱。

盈余分配纠纷庭审中,张某等四人诉称,虽然我们没按持股比例出资,但是公司是在我们四人提供的项目、技术、市场渠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当时股东一致认定了持股比例,在公司登记时也是按照这个比例登记的,公司章程对出资比例和持股比例也有记载。而且我们为公司发展付出了辛勤劳动,也没有按正常的市场价值领取工资,就是基于我们在公司占有股份。请求法院判定按照持股比例分红。

高某则辩称,股东的实际出资比例非常清楚,有银行转账凭证、收款收据等为证。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章程对此也没有作例外规定。张某等当初对项目及市场夸大其词,在管理中又没有做出当初承诺的贡献。何况,张某所谓的管理、技术、市场渠道不能算作实际出资。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红。
 

法院认为,张某等掌握的管理和市场渠道依法不能用作出资,技术可以用作出资,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张某等掌握的技术进行了验资入资。至于公司成立后的管理行为,不能成为享受股东权利的依据。但是,在公司注册登记时,高某超出持股比例的部分出资(150万元)分别打入了张某等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开立的出资专用账户,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用于出资,公司章程也载明各股东是按照持股比例出资。这个行为应当看作是高某自愿作出的让与。因此,应当认定张某等按照持股比例履行了出资义务。遂根据《公司法》第35条判决公司按照持股比例(也就是出资比例)分红。张某等胜诉。
 

 

一般人不认为有限公司分红问题是问题,认为有盈利,除了法定公积金,按持股比例分就行了。可是事实上没这么简单。下面将讨论两方面的问题:几种特殊情况下分红比例怎么确定?如何限制控制股东恶意不分红?

我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根据这个规定,股东是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注意,这跟多数人理解的“持股比例”是不同的),同时,法律允许股东对分红比例自行约定。

什么叫“实缴出资”?这是与“名义出资”或者“认缴出资”对应的。有三种情况会导致股东实际出资额和名义出资额不一样。一种情况,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在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还没有交足的情况下,名义出资与实际出资就不相符。另一种情况,是实践中常常出现的股东出资瑕疵的情况,包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出资不实(公司法第31条规定的情况)等。第三种情况,就是公司(或者大股东)配股,正如前面所举的案例。配股的问题很复杂,持有配股的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但是一定具备某种价值(比如对公司管理人员配股是看中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这种价值奉献,显然不能算“实缴出资”。说是一种赠与,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也有些牵强。

上述第一种情况,股东分期出资,是法律允许的。可以分期出资,被看作是我国05年公司法修订时与国际接轨的一大进步。以前,只有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这种方便。第二种情况是法律禁止的。第三种情况,法律规定比较模糊,好像也没有明确承认,但也不禁止。

公司法规定的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有没有问题?看起来没有问题,而且很合理。你实际出资多少决定分红多少,收益与风险一致。事实上,如果实缴出资和名义出资完全一致,没有问题。在二者不一致的情况下,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问题多多。

在分期出资的情况下,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和矛盾。
 

 

在股东出资瑕疵情况,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看起来更有道理,因为这些情形本来就是法律所禁止的。可是同样存在操作上的麻烦和矛盾。比如,虚假出资是其他股东同意的还是未同意的?发现虚假出资的时候已经分了红,怎么办?一旦认定一部分出资属于虚假,前面的所有分红比例都得重新算过。实践中还有这种情况,全体股东都没有实际出资,注册资本是请人垫付的,注册完成就抽走了。启动经费是以公司的名义借来的。假如公司赢了10万元,分给谁?所有股东都不分?或者,发现其中一个股东实实在在从自己的口袋里面掏了1000元钱投资于公司,是不是10万元就归这个股东?这显然是开玩笑的。

第三种情况,要是因为没有实际出资而不分红,就更乱套了,至少失去了配股的管理人员的激励作用。
 

 

 

 ---按:本文由刘国镔发表于《中欧商业评论》,有改动。版权归刘国镔老师拥有,如需转载请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1,本文版权归刘国镔 先生所有,未经 刘国镔先生允许,不得转载。
2 部分图片:来自网络。

刘国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