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矛盾8——以管理入股(配股)的股东,其报酬究竟如何确定?刘国镔动态股权
笔者(刘国镔)的意见仍然是:分红是分红,报酬是报酬,二者依然应当分清楚。具体方案有二:
其一,如实确定股东管理人员所占股份对应的投资,该投资由公司(或者大股东)垫付;如实约定股东管理人员应领取的报酬(包括发放报酬的条件),股东管理人员分期用应得的报酬冲抵(或者归还)应付的投资款。冲抵完成,股东管理人员正常领取报酬。
其二,明确约定配股部分的股权实现时间,在此期间内,股东管理人员完成约定的工作,但是只领取适量基本工资作为生活保障。期间届满,股权完全实现。此后,该管理人员正常领取报酬。在这种方案下,股权实现期间内,管理股是否进行注册登记,股东权利(比如投票和分红、转让和继承等等)如何行使,应约定清楚。
第二个问题:笔者(刘国镔)在实际工作中,不乏有投资人谈到,公司刚成立,投资本来就不足,没有钱给股东管理人员发放充分的工资,怎么办?
笔者(刘国镔)的主张,依然是要明确约定充分的报酬。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缓解公司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
1、 约定正常的报酬激励机制,但是股东管理人员在约定的期限内放弃部分报酬,作为对公司的一种投入。放弃的数额,应与股东所占股份比例一致,没有参与管理的股东,应投入相应的现金到公司,使股东对公司的投入与股份比例一致。
2、 约定正常的报酬激励机制,股东管理人员在约定的期限内暂不领取部分报酬,暂不领取的部分,作为对公司的借贷,在适当的时候由公司归还(还可以约定利息)。
3、 降低基本工资部分报酬比例,加大奖励部分报酬比例。基本工资按月领取,作为股东管理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奖励部分可以根据公司情况与各种指标挂钩,但是主要跟公司实际实现的利润挂钩,按季度、半年或者年度计发。由于发放的奖金来源于公司新增利润,公司支付压力降低。
---按:本文由刘国镔发表于《中欧商业评论》,有改动。版权归刘国镔老师拥有,如需转载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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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镔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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