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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80%的合伙人创业死在股权分配结构上?


如今,合伙创业已经不是什么难事,常见的股权分配双方各自50%,殊不知股东各持 50% 的股权,其实是最low的股权结构。

您的公司,两个股东各占50%股权,如果去融资,投资人会非常抵触。甚至一看是这样的股权结构,就直接放弃了。

例如,真功夫连锁餐饮企业,就是因为这样的股权架构,从无限辉煌步入风雨飘摇,最终导致董事长入狱。

这样的股权架构,极易使企业陷入公司僵局。两个股东各占50%的股权,虽说在公司中的收益权、决策权都是均等的。

然而两个人的能力、资源不可能一样,对公司的贡献很不可能一样,这就会产生不公平。

或许刚创业时没什么,时间久了,贡献大的一方会对此有怨言,这时候矛盾就不可避免。

所以,对于股权结构有隐患的企业,最好能在隐患成为问题之前,就把它解决掉。

不合理的合伙人股权结构

不合理的合伙人股权结构,严重将导致公司解散!下面给大家介绍四种不合理的合伙人股权结构,值得大家一读!

一、持股比例过于均衡

所谓平衡股权结构,是指公司的大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相当接近,没有其他小股东或者其他小股东的股权比例极低的情况。

可能产生的问题:

1.形成股东僵局,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2.激化股东矛盾。

3.导致公司控制权与利益索取权的失衡。

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如果不是一方具有绝对的强势,往往为了防止争夺将来公司的控制权,设置出双方均衡的股权比例。

如果这种能够对抗的投资人超过两个,所形成的股权结构就较为科学。

但是如果这种能够对抗的投资人只有两个,则将形成平衡股权结构。

二、股权过分集中

在一股独大、一股独霸的情况下,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企业无法摆脱“一言堂”和家长式管理模式。

在公司进入到规模化、多元化经营以后,缺乏制衡机制,决策失误的可能性增加,企业承担的风险会随着公司实力的增强而同步增大。

可能产生的问题:

企业行为很容易与大股东个人行为混同,一些情况下,股东将承担更多的企业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

大股东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处理公司事务时,将产生小股东争夺控制权的不利局面,给企业造成的损害无法估量;大股东容易忽视小股东的利益,小股东的权利容易受到侵害。

三、夫妻股东

实践中,该种情况多存在于民营企业。许多民营企业在创业之初即为夫妻共同打天下,公司注册为夫妻两人所有。

另外,应工商注册”公司股东必须为两人以上”的强制性要求,但又信不过别人,因此,将公司注册为夫妻两人所有,实质上由一人出资经营。

夫妻公司股东结构的优点:

意见比较容易统一,不宜出现公司管理僵局。

夫妻公司股东结构的缺点:

夫妻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规范,“公”、“私”不分,财产混同,存在法人人格被否定的法律风险;

感情和事业不分,一旦夫妻感情出现危机,随之带来的是股权争夺战、公司控制权争夺战;

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不明,夫妻股东真正持股比例不清。

四、家族企业找人做挂名股东

有的家族企业喜欢让家族成员在工商局注册成股东,但这些注册的股东没有实际出资,真正的股东以及管理者却没有任何工商注册的痕迹。

出现显明股东和隐名股东,一旦出现家庭矛盾,或发生道德危机,显明股东将股权处分,或者违背隐名股东意愿表决公司事务,均会产生法律纠纷。

结语:

公司因股权结构设置不当,出现公司僵局对于公司和争议,对公司和股东来讲都不是一件好事。

对于股东来说,其自身利益受损;而对于公司来说,就有面临公司解散的风险。

因此,在公司设立之初,设计股权分配方面就应格外引起注意。如果不慎已经采用了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应该如何调整?臧其超说股权给你想要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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