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激励的3个类型和股票从哪来?
股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包括财产收益权、管理权、表决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在内的权利,公司通过由激励对象持股,可以提高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
股权激励计划在我国已经是非常普遍的公司业务,不论是公司处于哪个发展阶段,比如创业阶段、发展阶段、上市阶段都存在实施股权激励的必要,相应的也需要选择不同的激励模式和设置不同的权利义务。
股份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股权,称为股份或者股票,股东通过持有股份享有股权,下文如没有特别说明,股权既可以指有限公司的股权,也可以指股份公司的股票。
股权激励方案的设置要点
主要的激励模式包括:限制性股票(权)、股票(权)期权、虚拟股权(奖励性股权与虚拟股权在权利范围上基本相同,不单列)三种。
1、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2、股票(权)期权
股票(权)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该预先确定的条件,一般为价格条件;
在期限届满激励对象行权时,如果该预先确定的价格比公司股票的市值低,激励对象就可能会选择购买,反之,就可能放弃行权。
3、虚拟股权
虚拟股权是只享有分红收益权,没有表决权,不是完整的股权,这种激励方式适合于创始股东希望控制公司的经营决策的情况。
股权来源方式
1、原股东有偿转让或者赠与
此模式下会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合同当事人的确定以及如若发生纠纷,案件当事人的确定。
2、股份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此种收购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而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但是对于有限公司,因为有限公司的股权并没有一个公开交易的市场,此种方式并不好操作。
所以,对于有限公司的股权激励,可以采取第一种方式,由股东转让或者赠与股权给激励对象。
3、增资扩股
前两种方式下,公司的股本是不变的,属于用存量股激励。
而此方式下公司相当于向激励对象融资,对既有股东而言,也需要放弃优先认购权,而且激励对象支付的对价往往低于股权的公允价值。
激励对象的持股方式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
直接持股是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的股东,由于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上限为50,如果直接持股会突破这一数字,就只能选择间接持股。
间接持股是公司先设立一个持股平台,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54号)规定,“持股平台”是指单纯以持股为目的的合伙企业、公司等持股主体。
公司与激励对象解除劳动关系后股权回购
员工离职
在员工离职时,一般都会规定公司有权回购已经兑现的股权,尚未兑现的,将不再兑现,或者要求员工将股权转让给创始股东。
所谓回购
就是公司从公司股东那里买回公司股权的行为。
虽然《公司法》第142条明确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对于有限公司,法律并未明确禁止,该回购规定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而且股权激励计划一般也已经经过了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所以,多数法院都认可了公司回购股权的合法性。
但是也有法院认为会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违反资本维持原则,而否定公司回购股权行为的合法性。
该不同观点给公司回购股权行为的效力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鉴于此,一个变通的做法是与激励对象达成协议,离职时须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
刘国镔老师
资深律师
股权专家
独创“会分才会赢” 体系
20多年企管咨询、执业律师经验
助理电话:13501085939(包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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